赞助商是什么意思?

赞助商是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(获得宣传效果)而向某些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企业。赞助的实质是双方资源或利益的交换与合作。因此一项成功的赞助必须是双方互利互惠、互有所得的。

赞助商是什么意思?-传播蛙

赞助商的种类

独家冠名赞助商。冠名赞助商支付一定金额使其名字成为活动名称的一部分。独家赞助商额外支付费用来阻止其他竞争的或类似的赞助商/产品的潜在赞助行为。例如,Powerade是奥运会的指定饮品。

事前赞助商。这个级别的赞助商通常是整个活动预先决定部分的主要赞助商。

联合赞助。顾名思义,联合赞助是由一个或多个赞助商共同提供赞助。各个级别的赞助都可以有联合赞助,但冠名赞助通常是独家的。

媒体赞助商。媒体赞助商通常为活动提供预先确定的广告支助。他们也提供现金支持或宣传。一个媒体赞助商的选择也许会忽略其他类似媒体的支持。为此,确保其所提供的广告是值得的是非常重要的。尤其是一项新的活动,不要仅仅锁定一个媒介,我们需要各方面支持。

非现金赞助商。这种赞助是指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。由于不需雇用人手,非现金赞助可以降低活动成本。对于一些本地的活动来说,最大的实物提供者通常是最主要的赞助商,事实上整个过程中没有资金的调动,调动的只是占去活动大部分成本的商品或服务。通常当地政府会成为主要的赞助商,帮助免费提供设施,供应伙食及组织援助。同样,像一些饮料公司、电信公司、交通公司、电脑公司、糖果公司它们不需要通过现金调动而成为主要赞助商。确定好项目的所有需求是明智的,然后把可能得到实物资助的供应商列成一张清单。与每一家交谈使其相信支助该活动会给他们带来利益。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可利用的资源。对于许多活动来说,这种赞助是十分必要的。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,这种赞助比现金容易获得。

赞助商的权利

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章第三、四条规定,"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","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",赞助商及主办方作为赞助活动的出资者和组织者,也应在((民法通则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事活动。经过协商权衡,从赞助项目的拟定、赞助广告的选择等,都应签订赞助合同,而赞助商投资,也要通过某种方式得到回报。因此合同的签订,即赋予了赞助商基本的权利。

一是有自愿参加的权利。赞助广告的"赞"字就充分体现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,企业根据自己的营销目标、产品销售情况,可以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对企业形象树立、对产品销售有益的赞助活动。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不能给企业带来广告效益、得到补偿的活动,企业有权拒绝参加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企业赞助,搞"拉郎配"。

二是有获得广告宣传的权利。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,是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经济组织,因而决定了其赞助活动的目的,主要是进行广告宣传,扩大企业和产品知名度,即使在某些公益活动开展中,也离不开获得广告效应、有效开展广告宣传,获得部分有效的间接补偿。因此,通过协商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告费用,自由支配部分广告费成为企业赞助活动的基本权利。

三是有选择广告宣传方式、广告宣传内容的权利。赞助活动是企业出资进行的自我宣传,那么企业就不能不考虑广告费用支出的最佳广告效果。为此,企业就必然通过与举办单位协商,选择最佳广告宣传方式,科学安排广告宣传内容。举办单位也应保证企业广告宣传方式、宣传内容的选择权,以促进企业通过赞助活动的参与,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。

四是有使用本单位注册商标的权利。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。在赞助活动中,企业完全可以也应该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,提高企业和产品商标的知名度。当然如何使用注册商标,还必须征求举办单位的意见,避免妨碍和冲淡活动主题。

五是有参加赞助活动相关活动的权利。如参加赞助活动的开幕式、闭幕式、颁奖仪式等。同时也可以对赞助活动提出某些建议,指导活动的正确开展。

六是有依法退出赞助活动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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